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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应出台细则
发布时间:2010-07-14 15:52:00     作者:   分享到:

“在 路边的台阶上,一字排开放着12个白瓷碗,每个碗里都有块儿八毛的零钱……”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市民张先生把这句话给记者重复了好几遍。

“我以为他们是乞讨要饭的,走近一看,才发 现他们还拿着一块写有‘工友被打,乞讨看病’的牌子。原来是在为工友筹集治病钱!”张先生说。

讨薪过程艰难四处遭冷眼

近日,在河南省中医院附近,26名农民工端 着碗向市民乞讨。“被打工友主要伤及头部,现在还有些神志不清,已经花了一万多元了,俺是想帮工友筹集些医药费。”一位农民工认真地解释着。据其介绍,他 们来自信阳市潢川县,共有200多人。2008年9月,他们到济源市五星置业工地干活,由于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纠纷不断,他们停停干干坚持了一年多,但一 分钱也没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有60多万元。今年5月1日,因讨要工资,他们中的30多名农民工被打伤。其中,杨某的头部受伤最重,他们只好把他转到郑州医 治。而济源市五星置业公司负责人则称:“我们没拖欠农民工工资,更没打人。”

“俺没文化,也不知道这事归哪个单位管。有 的好心人让找劳动局,有的让去法院打官司,还有的让找工会。找到劳动局,他们让找劳动监察大队,到了大队,他们让拿欠钱的手续。俺手里没有手续啊,就是知 道干了多长时间,该拿多少钱。”当记者问及他们为何不通过正常渠道讨要工资时,一名农民工这样回答。

“不管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还是民事 诉讼,都有一个举证的问题。但举证、调查等程序,不可避免地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我也明显地感觉到,在一定程度上,程序繁琐和处理时限长影响了农民工通过正 常渠道讨薪的积极性。”河南省一位劳动监察干部在接受采访时说。

劳动关系认定易产生问题

“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农民工 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坦言,“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而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维权,原因之一便是维权成本过高。而有的人在付出巨大成本后权利仍然得不到 维护或是处理结果不能弥补他们付出的成本。”

这位负责人说,有关资料统计,农民工索要 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费用,花费时间至少为11天至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至1050元。另外,国家为此 还要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等人员工资至少1950元至3750元。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劳动法规虽 然很多,但落实得并不好。”这位负责人认为,目前,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在实施细则上有矛盾的地方。

“在法律适用上,专业人士都要研究来研究 去,农民工产生疑惑更是不可避免。”这位负责人说,“从现有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来看,‘一调一裁二审’是指工会出面调解,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如 果不服再找法院,仍不服,再上诉。这样一拖再拖,几年时间就过去了。这种处理劳动案件的机制存在问题。另外,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并不高,在劳动关系认定 上也容易产生问题,不利于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规定,使之具体、详细,易于操作。

建筑业农民工讨薪有依据

“其实,讨薪难度最大的就集中在工程建筑领 域的农民工身上。”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现有的法律依据。”

“比如说,常见的有这种情况:带着干活的包 工头跑了或者因为分包方、建筑公司拖欠了工程款,致使包工头没有钱给农民工发工资或者建设单位本身也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杨红朝说,建筑工程一般涉及 的法律主体比较多,有建设单位、发包方、施工方,如果再经过几次转包、分包,劳动者要厘清其中的关系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是非常清楚 向谁要工钱的,一般是找包工头,跟谁干活,向谁要钱。

“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施工单位、发 包方甚至建设单位索要劳动报酬。换句话说,只要已经实际干了活儿,劳动者就可以向发包方、建设单位索要施工费,即使是违法分包也可以索要劳动报酬。”杨红 朝分析说,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有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义务,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 发商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建筑工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杨红朝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 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 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邓红阳)

(本文转载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