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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韩小刚律师接受《陕西建设》杂志采访
发布时间:2015-07-10 08:17:00     作者:   分享到:


        7月6日,博硕律师事务所韩小刚律师就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接受《陕西建设》杂志采访。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0号公告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陕西建设》杂志社就国家税务总局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我所韩小刚律师。《陕西建设》杂志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的刊物,1995年1月创刊,该杂志主要为建筑、房地产、勘察设计、市政园林、市容园林等行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是我省建筑、房产领域的权威杂志。
        以下为韩小刚律师接受采访的部分内容: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新政,小秦咨询了韩小刚律师。韩律师解释,按照国家原有政策,个人在进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赠与时,需要交纳三项税:营业税、3%的契税、20%的个人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同时规定,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需要提交公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但根据7月1日国家新政,办理赠与项目的营业税时,无需出具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即意味着这部分的公证手续无需办理,节省了公证费用。而3%的契税仍需按照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要根据赠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缴纳与否:如果受赠与人与赠与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无需缴纳,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则仍需按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