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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律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培训聚焦
发布时间:2016-03-22 08:02:00     作者:   分享到:

2016年3月18日,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邀请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叶名怡老师为本所律师开展了关于《最高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专题讲座。
《最高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9年开始调研起草,历时6年,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该新生效的司法解释,叶老师逐条为大家进行了讲解,并针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难点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论述。叶老师同时提醒大家在特殊动产买卖中,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的效力高于登记,也说明了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权法》的规定做出了调整。讲座过程中,叶老师与大家积极互动,参与学习的律师也积极发言,共同讨论,更加深了大家对新法的理解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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