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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遗弃行为,要追早追小
发布时间:2018-09-19 06:44:00     作者:   分享到:
 

追责遗弃行为,要追早追小

 
 
 
 
 
 
 
 
 

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还是应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形成威慑,避免类似遗弃悲剧再次发生。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贫困户张老太爷家走访时,发现其已死在家中。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因生活琐事,去世的张老太爷独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其四女一子共五名子女,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9月13日,法院认定五名子女犯有遗弃罪,分别判处五子女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

 
 
 
 
 
 
 
 
 
 
 
 
 

众所周知,赡养扶助老人不仅是子女的基本道德义务,更是其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因而,这5名对家中老人不管不顾,任由其死亡的子女,最终被判处刑罚并不冤。而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还是应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形成威慑,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现实中,一些人对家中老人不仅未尽到妥善的赡养扶助义务,反而对其不管不问,使本来应得到贴心呵护,颐养天年的老年人处于被遗弃状态。虽然一些酿成恶果者最终受到了惩罚,但囿于相关规定的疏漏,导致很难对一些遗弃行为有效追责,仅能实施事后惩戒,追责遗弃行为,要追早追小,及早发现纠正。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说,法律规定的清楚明白,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对未酿成后果的遗弃行为追责惩戒。譬如,被遗弃者往往是年老、年幼、患病等弱势群体,这些人往往行动不便,甚至没有自主表达能力,需要依靠扶养人的帮助才能生存。那么,其一旦被遗弃之后,就会丧失求助能力,即其向外界或执法机关求助的概率降低。

    

这样一来,被遗弃者便处于“自生自灭”的悲惨状态。作为基层组织,对此也是办法不多,一般来说,很多人倾向于认为遗弃行为属于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即便介入干预,由于其没有执法权限,也仅能劝说或者未被遗弃者提供微薄的救助,无法提供有效救助,更无法以强制力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恶性循环之下,只有当出现被遗弃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后,方能惩戒扶养人,却无法在事前以刚性的规则要求扶养人尽到相应义务。

 
 
 
 
 
 
 
 
 
 
 
 
 

必须强调,扶养老人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尤其在老龄化社会,更应强调子女等扶养人的责任,着重对老年群体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呵护。如强调基层组织、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组织的“巡查”“家访”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报告执法机关妥善解决。

    

同时强化对遗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该再等到出现严重结果后方启动追责,而应降低追责门槛,如只要将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置于无人管护境地,且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两次或三次后仍不改正的,即追究其遗弃行为。这样方能倒逼人们尽到扶养义务,让弱势群体受到妥善、全面的保护,不至于境遇凄惨。

 

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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