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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 | 送法进企业,疫情期间法律服务不停歇
发布时间:2020-02-02 07:30:00     作者:王园园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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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号),我们律所也相应启动了远程办公机制,虽然不复工,但法律服务不停歇,现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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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为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同日,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潘功胜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专访,人民银行将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市、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总计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相关金融服务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解答。

  建议企业密切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及陕西省金融机构的相关通知,提前就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及时向金融机构报送企业经营财务、产销状况、资金缺口等情况,争取授信倾斜,同时,对于企业已近贷款期满的资金,争取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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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231号)、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上述文件为非典时期出台,现已失效,故建议企业密切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各部门后续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了解最新减免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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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市政函【6】号),市内各类企业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外汇局发布《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机构,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常上班。特别提醒注意,这里所指的金融机构一定是一行两会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基金、小贷、保理、融资租赁等。

  律师建议除上述企业外,各类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复工,若确需在此期间复工,则应得到防控指挥部的许可。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为延期复工期间,其中2月2日、2月8日、2月9日三日为自然休息日,其他时间依据国务院相关解读以及西安市政府相关规定可认定为休息日,各企业可依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休息日的规定解决工资发放、年休假、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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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合《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企业,满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两个条件,申请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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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蔓延,采取一系列行为措施,可能会引起租赁、运输、买卖、进出口委托等一系列合同法律关系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法律后果。

  企业是否可依据不可抗力予以免责?鉴于目前司法裁判规则并不统一,故律师建议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积极采取协商解决方式,善意磋商,以减免损失,同时应注意留存书面磋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往来函件等,便于应对后期争议。

  若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行为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企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关于不可抗力之规定处理,企业应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以避免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带来的扩大化损失。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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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否则债权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律师建议企业提前做好相应的债权清收梳理,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应在本次疫情障碍消除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为进一步降低诉讼时效届满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还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微信、短信、邮件、邮寄等方式发送催款函或发布公告以中断诉讼时效,并做好诉讼时效中断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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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诉的争议纠纷案件,受春节假期的延长及疫情防控管制措施的影响,企业涉诉案件可能会因此错过上诉期、诉讼费缴纳期、举证期等诉讼期间,或延误开庭时间,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申请顺延期限须经法院同意,疫情防控期间陕西省高院、西安中院均出台相应工作时间调整通知,企业可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网等网络渠道关注案件进展,并提前与法院进行沟通,以降低法院不同意延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