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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博硕视点 | 面对NCP,法律还能做些什么?
发布时间:2020-02-13 07:30:00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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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全中国都因为一场NCP疫情奋力疾呼着中国加油、武汉加油;空荡荡的城市提醒着我们不能松懈,我们一定要挺过去!

被疫情隔绝在家的我,近几天看遍全球灾难电影,令我印象极为深刻的有两部美国电影:(1995)极度恐慌与(2011)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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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电影反映的都是传染病毒试图毁灭人类,人类奋起抗争的正能量剧情,同样也反映出美国在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的疾速反应能力。通过电影,让我对美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制度颇为好奇,随后找到了相关的文章进行初级知识科普,通过在知网、维普官网搜索发现,我国对于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制度研究论文集中在2003-2007年,不难看出这也是非典疫情所引起的学术讨论。其中清华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SARS危机应急课题组发表于《辽宁科技参考》2003年第6期的文章《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殷晓梅发表于《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年第三期的文章《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启示》让我初步了解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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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DC—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成立于1946年,是国家卫生部(DHHS)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全国性的疾病控制和预防战略、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资源整合、公共卫生领域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培养。CDC是整个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系统的核心和协调中心。CDC的国家应急行动中心,必要时24小时连续运转,在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各级地方卫生机构之间,以及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问实现即时信息收集处理。美国的所有公共卫生机构与医院都是通过一些网络和美国CDC进行连接的,可以直接向他们及时的传输一些资料。例如,无论是哪一个卫生机构,发现了一种新的病原菌或原因不明的可疑传染病人情况时,几乎都是在第一时间向美国CDC报告,而CDC接报后,随即组织专家会诊、研究,拿出指导意见、处理方案、指导州及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

(2)HRSA—卫生资源和服务部(HealthResourcesandServicesAdministration):是与CDC平行的部门,同属于美国卫生部,旨在为所有人提供卫生保健服务。“HRSA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该系统在全国实行分区管理,共设10个区,区内以州为单位实现联动。除了州和地方卫生部门外,其它参与者还包括:州级应急管理机构、州级农村卫生保健办公室、退伍军人卫生保健部门和军方医院、基本医疗保健协会等。

(3)MMRs—城市医疗应对系统(MetropolitanMedicalResponseSystem):是地方层面(LocalLeve1)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运作系统。MMRS项目始于1996年,2003年3月1日加入“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FEMA)。该系统通过地方的执法部门、消防部门、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和其它“第一现场应对人员”(firstresponsepersonne1)之间的协作与互动,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从而使得城市在全国应急资源被动员起来之前以自身力量控制危机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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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机构必须能够与国际快速交流信息,跟上事态发展的步伐,以做出紧急决定。例如在美国和其它国家,许多感染了(或怀疑感染了)炭疽病毒的人们被告知停止使用抗生素,这正是在国际合作中获得的信息。快速的、可信赖的国际合作是联合公共卫生机构和其它部门的有效方式,应当被广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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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子系统充实完善公共卫生应对体系。一是全国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包括国家应急行动中心、电子网络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大都市症状监测系统以及临床公卫沟通系统。二是全国公共卫生实验室快速诊断应急网络系统。美国公共卫生系统实验室体系,按联邦、州、地方分为三级。该系统专长于实用检验,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与大学临床实验室各有所长。由于全国上下互通有无,统一为现场调查服务,所以不会各自为政。三是现场流行病调查机动队和网络系统。四是全国大都市医学应急网络系统。该系统覆盖了美国境内的所有大城市。该系统的建立是由联邦政府出钱装备和补贴各大医院,包括现有的传染病医院和做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使每个签约医院或科都有负压病房等应对装置。这些医院平时根据市场需要运行,一旦出现疫情,在政府要求的时间内可以马上转换为应急医院。五是全国医药器械应急物品救援快速反应系统。

综上,美国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以纵向的“国家一州一地方”三级公共卫生部门高效协调,同时重视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五大子系统从而建立一个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和综合性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网络。

我想这就是美国在传染病毒入侵时疾速反应并加以控制的原因吧,那么在中国,尤其在SARS疫情之后,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有哪些法律规定呢?通过小组成员检索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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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修订;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2003年5月7日公布并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卫生部2003年发布并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进行修订;国家外国专家局2005年9月16日发布并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国务院2006年2月26日发布并实施《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以及行政规章的施行及修订时间均在SARS疫情前后,且最近的修订时间距今已达7年之久,地方性法规也是在SARS疫情后颁布出台。

面对NCP,我几乎是第一次详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我看到上述规定就在想如此传染病病种诊断是否也应当有标准,随后在第七十八条中看到了如下含义解释:“(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是国家卫生部1990年8月4日发布并施行的,现行有效,即使在《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2013年两次修订之后,这个诊断标准也没有随之调整,距今30年没有进行修订。国家卫生部关于传染病诊断的行业标准集中发布于2008年、2017、2018年,鲜少有国家标准出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关于传染病疫情是由医疗机构、疾病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政府进行报告,再层层上报至国务院及国家卫生管理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在2004年SARS疫情爆发后,国家开始注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制定上述法律,然而不难发现我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实施单位是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以及各地疾病防控中心的上报及调查网络施行信息共享之前,地方人民政府在传染病疫情调查及防控中仍然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这也就意味如果地方人民政府出现忽视、瞒报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即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也无法挽回疫情蔓延的严重后果。国家以及地方疾病防控中心的信息互通、疫情调查、信息发布也同样至关重要,然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对于国家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发布疫情调查等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

从2019年12月8日武汉市首例NCP确诊病例发病截至到12月26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张继先上报4位病人反常结果已经过18天,截止到12月30日李文亮、刘文等医生通过微信群发出提醒已经过22天,截至到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正式介入调查已经过23天,截止到2020年1月20日钟南山在接受央视连线时明确表示NCP“人传人”已经过43天,截止到1月23日武汉市“封城”已经过46天。如此时长的传染病报告及防控措施,无论是从立法还是执法层面,都无法严防NCP传播并蔓延。在此期间李文亮等几名医生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1月15日至17日湖北省召开两会,武汉市卫健委停止发布通告。如上的种种让我们看到,即使中国在经历了SARS疫情之后,传染病宣传、防治、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上报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与执法不严之现状。

神速建设的火神山医院不仅反映出中国基建狂魔的荣耀,也反映出地方医院在传染病蔓延后无法完成应急医院的任务,医疗资源严重不符合传染病治疗要求,写到这我甚至能够理解武汉封城之前火速逃离的近30万人们,让他们逃离的不是NCP,而是担心自己无法救治、面临死亡的深深恐惧。白衣天使们纷纷情愿前往疫情一线进行支援救治,仗义大爱的温暖之下反映出医疗资源匮乏、医护人员缺乏人身安全保护;世界各国向中国捐赠物资的背景下同样也发生着地方城市“临时征用”其他城市口罩事件,种种的事实反应出中国在野生动物交易、传染病医疗医院资源配置、公共突发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储备与分配等领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

SARS疫情之时,我自己还是一名初中生,对它并没有太多记忆。在看完《非典十年祭》的记录片之后发现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17年过去,病毒在变异、进步,而我们的法律和制度不能原地踏步、止步不前,17年后的今天自己作为法律人思考:面对NCP,法律还能做些什么?首先国家应当立即将传染病防治、传染病诊断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等法律进行修订,明确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报告、上报、发布程序及明确的时间节点;其次与政府、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国家级造谣言验证系统,透明公开疫情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横向机制,与公安、消防、一线医护人员建立信息平台;第三建立、完善由国家疾病防控中心领衔的系统疾病防控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分配规定,加强传染病日常宣传、防治通报,结合野生动物交易防控等措施发布防治信息等。

与2003年相比,国家在疫情信息公开、疫情防控措施、部门联动方面已发生飞速变化,尽管成文法往往存在滞后性的缺点,但是法律势必要跟随时代脚步、解决社会问题,惟愿在今后病毒来袭时,我们除了以中国精神、中国故事为骄傲,也能为中国法律、中国制度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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