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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刑事质证的标准动作——从态度到诉求
发布时间:2020-03-16 09:00:00     作者:刑事团队   分享到:

  在刑事法庭上,质证是律师的基础工作,也是展示律师思维能力的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随着证据规则逐渐完善,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也越来越受到律师们的重视。据此,编者将在本文对庭审质证中的感悟做简要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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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庭审质证,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对证据进行质疑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整个案件的事实审理过程。可见,庭审质证环节是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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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离不开质证。作为庭审中耗时最长的一项诉讼活动,质证上承法庭发问、下接法庭辩论,最终服务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为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可谓是庭审活动的关键节点。因此,要想赢得法官的尊重和认可,要想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刑辩律师的工作重心就应当放在法庭质证这一查明案件事实的环节,而非放在看似热闹非凡的法庭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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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出示证据,都有其证明目的;因此,辩方在进行质证时,同样也必须要有明确的质证目的。在庭审质证时,很多律师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即无论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质证,辩护人根本不明确自己的质证目的便一律反对,洋洋洒洒数百字甚至上千字进行反驳,全然不顾质证意见最后的落脚点在何处,法官无法明确领会到辩护律师的中心意思,反而容易使辩护律师的专业程度受到质疑,这样毫无目的地质证还能够被称为有效的质证吗?答案不言而喻。


  因此,编者认为,质证的前提是明确质证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和公诉人唱反调、单纯的提出反驳意见;质证的本质是为了有效服务于辩护观点,具体而言即找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包括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还包括此证据和彼证据之间的矛盾,最终提出要求:该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编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出“庭审质证四步骤”,供大家参考交流:


  第一步:表明态度

  辩护律师根据公诉人列举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依次表明自己的态度,务必简要明确。


  第二步:列明观点

  即对于待证事实,该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如有,其证明力强弱如何?证据证明力弱的,是否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正?以达到证据之间能够印证的效果。


  第三步:阐明依据

  辩护律师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甚至证据能力不予认可的,应当于法有据,即应当充分引述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作为论证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第四步:最终诉求

  完成上述三步,辩护律师需要做出总结,向法官及公诉人准确精炼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得出质证落脚点,即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辩护律师予以认可;反之,认为该组证据不符合证据证明标准的三性之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等。


  按照上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基本可以解决庭审质证阶段的相关步骤问题;辩护律师能够思路清晰、逻辑通顺的表达自己的质证意见,也会给法官及当事人留下一个专业能力过硬的良好印象。下面,编者将结合社会热点张扣扣案以及实际办案举例说明如何运用四步骤进行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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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社会热点案件张扣扣案为例         

  2018年2月15日,正值农历年三十,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突然窜入人群,手持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


  庭审中,张扣扣的辩护人发表了如下的一段质证意见:郭某当庭证言的合法性存疑。当庭郭某承认去辨认现场,但没有说他在现场有什么行为。我认为郭某不仅是证人,他还是本案实际参与的办案人员,他要在法庭证明其取证是合法的,不能回避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关于郭某参与办案的合法性,③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以下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依照其中第四项,郭某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主体不合法。郭某讲,已经在郭某的思想工作下画图了,之后带领只是按图索骥,并不能保证是独立自主,刑诉法解释第90条第5项,辨认中有明显暗示的,辨认笔录无效。郭某提前将地方画图,是给上诉人引诱。辨认笔录和图纸是在郭某引诱下完成,应予以排除。


  以上,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首先表明态度,其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直接明确的向法官表达了其不认可的态度;其次,辩护人列明观点,认为郭某是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回避却没有回避,指出问题所在;第三步,辩护律师作为法律人,引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论证自己的意见、阐明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办案人员主体不合法,并引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5项证明,该组证据无效;从而顺利引出最后一步,即表达自己的最终诉求:该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四个步骤完整、有效、有据的发表了自己的质证意见。


  (二)以实践中办理案件为例                    

  2019年8月26日,宝鸡凤县开庭审理了一起晁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论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中,为证明被告人非法获得他人财物的金额,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一份鉴定意见,辩护人申请了鉴定人员当场出庭接受询问。


  如果辩护人仅按照套路回答:对于该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实在过于单薄无力,即不能有效反驳公诉人的指控,更不能充分展示辩护人的观点。编者按照本文的“质证四步骤”,对此举例质证:


  第一,表明态度:辩护人对于该组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


  第二,列明观点:其一,该鉴定意见的左下角盖章系鉴定机构公章,而非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二,司法鉴定人员没有亲笔签名,故该鉴定书的效力存疑;


  第三,阐明依据:其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但是在卷证据加盖的仅是鉴定机构公章,效力等同于企业公章,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其二,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落款处须具备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二者缺一不可,但是该组证据右下角明显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不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规定;


  第四,最终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申请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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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是整个诉讼环节的核心,而质证又是整个庭审的核心。对于证据的质疑与确认,直接关系到法官对事实的判定,以及最终的诉讼结果。本文拟以编者经验、结合热点案例,对庭审质证实务中如何有效质证进行了探讨,仅做抛砖引玉,期待各位同仁交流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