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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浅议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9 09:00:00     作者:秦远发   分享到:

  民间借贷纠纷可谓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纠纷之一了,毕竟人难免有困难的时候,很多时候免不了向别人借钱或者借钱给别人。在讨论民间借贷的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确认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最多的就是利息问题,而关于利息问题大致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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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的情况下,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然是有约定按约定。不过,关于利息的约定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主要出于防止高利贷行为的目的,法律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人民法院支持不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约定,不支持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约定。那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关于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243号裁判中,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24%而未超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的部分,采取“相对不支持”的态度,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未按照约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出借人仅能要求借款人依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民法院的做法,分为利息返还和未返还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还有一种情况,部分法院认为,不论借款人支付与否,利息均不能超过24%。在(2019)湘052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应当是对全案的审查,始于出借人最初提供借款之日,包括借款用途、实际数额和约定利率等。因此,法律不干预的利率,仅指借款本息已清偿的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易言之,凡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约定的利率,法律均需予以干预。已经结算的利息,不论支付与否,年利率均不得超过24%,已超过年利率24%支付的利息,均应当抵扣借款本金。否则,仅审查借款本金数额,不审查约定利率,不是全案审查;借款人主动付息尚要按年利率36%计息,不付利息仅需按年利率24%计息,无异于鼓励债务人违约,显然十分荒诞。”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不算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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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民间借贷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都会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利息,但是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大量的由于人情关系或其他各种原因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形,出借人是否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相关内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中,出借人无证据证明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违约金,因此仅能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以出借人起诉的日期为逾期之日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至于为什么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依照以往的司法判例,民间借贷允许的最高利率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参照此条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之规定,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定为6%。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139号民事判决确认,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而是约定违约金、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获取收益。


  对此,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约定了年利率24%,借贷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起诉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支持呢?


  这种情况《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并无直接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关案例可供参考。如在(2017)陕0104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被告逾期还款事实清楚,原告解除《借款协议》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亦符合《借款协议》约定,且未超过法定标准,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数额合理亦符合《借款协议》约定,协议约定被告逾期还款15天以上时,债权人有权终止借款协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关于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若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在要求借款人在承担24%年利率之外,继续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这种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占多数。


  不过,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同样要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田卫红请求按借期内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但田卫红请求的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4月28日)以及律师费总额,超出了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近些年社会上存在许多的“套路贷”行为,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甚至刑事纠纷,由此也警示我们若遇到民间借贷行为,尽量对利息、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约定清楚,才能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