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博硕视点
博硕视点 | 网暴“成都确诊女孩”的网民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14 07:30:00     作者:   分享到:

  2019年12月,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界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在疫情防控、恢复经济等方面,为全世界其他国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但新冠肺炎疫情是一项长远、复杂的挑战,难免出现个别反弹情况。面对反弹,我们应该做的是积极防治,而不是对感染者一味求全,甚至大肆施加网络暴力。

6-001.jpg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之下,每个人的神经都处在紧绷的状态,但我们不能将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紧张情绪,转化为对感染者个人的抵触和指控,更不应该假借疫情防控之名,行网络暴力之实,不然就会触犯法律、受到相应的惩罚。

6-002.jpg

  出于疫情防控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机关在隐去感染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后公布感染者的活动轨迹是进行疫情防控的需要,即使部分活动轨迹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但在全民协力抗击疫情的大背景下,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需要向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故疫情防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公布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并未侵犯感染者的隐私权。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6-003.jpg

  现行法律中,《民法总则》第110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均将隐私权列为公民人身权利之一,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犯其隐私权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方式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六章明确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6-004.jpg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如何处罚私自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005.jpg

  若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6-006.jpg

  在网络上对感染者实施辱骂、恐吓的过程中,难免同时侵犯感染者的隐私权,因此有可能承担前述责任,在此不在赘述。除隐私权外,部分网民使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语、图片等攻击感染者,将对感染者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损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情节较为严重的,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除前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感染者的网民,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侮辱罪属于亲告罪的一种,一般需要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后才处理。如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确实在提供证据方面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若行为人公然侮辱感染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则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6-007.jpg

  从对过往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虽不乏有保护隐私权、名誉权的法律条文,但多数条文不够细化,部分法律条文制定的初衷也不是专门保护隐私权,或防止利用信息网络、媒体等媒介的侵权行为。这就导致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人在维权时缺乏具体依循的法律细则,也存在诸如收集证据、确认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等困难。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我们在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的路上,又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同时也体现出我国立法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坚定不移的决心。


  回到本次事件,正如央视的评论所传达的观点,我们的敌人是病毒,不是感染病毒的人。只有保持平和心态和理性态度,才能更好地缓解焦虑情绪,汇聚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正能量,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