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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逐帧分析唐山打人事件中九人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6-11 04:30:00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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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0日,唐山市发生一起极其恶劣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对店内正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其同行人员冲入店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现涉案九名人员已被全部抓捕归案。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无故骚扰女性,对他人实施暴力殴打,案件性质如此恶劣,放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情境下看如此令人震惊,放在扫黑除恶大环境下看更是让人匪夷所思。涉案人员的猖狂行径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感造成了严重挑战,但涉案九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下面笔者将结合视频,对涉案九名人员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

视频分析:

从视频来看,受害女性四人在烧烤店内就餐,本案中绿衣男子陈某志等九人(7男2女)在店外餐桌就餐。陈某志进入饭店后,最先对受害女子进行搭讪、骚扰,在被拒绝后直接动手殴打被害人白衣女子,随后白衣女子同行的黑衣女子对陈某志进行防卫、反击。双方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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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陈某志搭讪受害女子

随后陈某志同行的黑底黄花短袖男子、白短袖男子、黄帽男子、黑色夹克男子听到声音后冲入饭店,陈某志同行的一名浅蓝色上衣女子随手捡起门口的一把椅子和橙色上衣男子跟进饭店。黑底黄花短袖男子将黑衣女子踹倒在地,实施殴打和言语辱骂,随后白短袖男子用椅子直接砸向黑衣女子,随后白短袖男子与黑底黄花短袖男子用手撕扯着受害白衣女子的头发将其拖拽出饭店,同时橙色上衣男子用疑似啤酒瓶的器具砸向白衣女子。

将白衣女子拉出饭店后,陈某志、白短袖、黑底黄花短袖使用脚连续向受害白衣女子头部进行踩踏。白衣女子同行的一名女性对其几个人仍在劝说,陈某志使用右手掌掴该女子,致使其倒下,头部磕碰在台阶上。在灰衣女子搀扶倒地女性时,白短袖上前继续掌掴灰衣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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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帽男子存在多次阻拦的行为

白衣女子在被连踹数下后,陈某志拿起饭桌上的啤酒瓶,砸在白衣女子头部,在黄色帽子男子将其拉开后,再次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白衣女子并用脚多次踹向女子头部。随后陈某志与黑底黄花短袖又多次使用拳击、脚踹的方式打向白衣女子,将其拉向餐桌旁。

黄色帽子男子看到陈某志再次拿起酒瓶,又上前试图将其拉开,自此黑色短裤男子对陈某志有劝解行为,但未起到效果。随后陈某志、黑底黄花短袖男子又多次对四名女子实施殴打行为。至此视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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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裤男子也存在阻拦行为

律师点评:

从涉案九人的行为来分析,陈某志、黑底黄花短袖男子、白短袖男子、橙色上衣男子、以及浅蓝色上衣女子都存在参与对受害女性的殴打行为,同行的黑色夹克男子、绿衣女子并未参与殴打行为,但亦未制止其他几人的殴打行为,同行的黑色短裤男子,在后半段存在一定制止行为,黄色帽子男子从冲突发生后有多次制止其他人的殴打行为。

因此在对上述几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就其行为和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综合分析。

1、如何评价陈某志等五人的行为?

答:该五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若受害人达到重伤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志无故骚扰女性,在被拒绝后以极其恶劣的手段暴力殴打被害人,并对社会公共安全感和秩序造成了严重践踏,群情激愤,明显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陈某志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同样参与殴打的黑衣黄花短袖男子、黄衣男子、白短袖男子,第一时间参与殴打,在主观上,先行行为人对后行为人的加入是明知的,可以认定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临时达成了犯意的联络,陈某志对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并未制止,形成了事实上的默认,从而表明彼此之间已经临时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构成共同犯罪。而浅蓝色衣服女子虽没有过多动手参与殴打,但其第一时间存在帮助拿取椅子砸人的行为,对整个殴打存在一定帮助作用,亦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陈某志几人多次使用脚踹,啤酒瓶击打受害人头部,极有可能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如构成轻伤的,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受害人构成重伤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

 

2、如何评价其余未参与殴打的四人的刑事责任?

答:笔者认为从在整个犯罪案件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该四人责任由重到轻应依次为黑夹克男子、绿衣女子、黑色短裤男子、黄帽男子。

首先,由于寻衅滋事罪属于具体的行为犯,而该四人与陈某志等人同属一个共同体,陈某志与受害女子发生冲突后,黑夹克男子第一时间冲入饭店,虽未有直接殴打行为,但始终将自身处于殴打的现场从未远离。其积极加入殴打现场,陈某志对于其在旁边是明知的,虽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对于陈某志等人的心理可以起到一定的帮助、助威作用,且从案发现场的状况来看,陈某志等人对受害女子的殴打明显处于一边倒的状态,其是否参与殴打已不足以影响危害结果,且其积极围观且对同伴未有任何的制止行为,因此黑夹克男子亦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另,如受害女子经鉴定构成重伤以上的,从其行为推断其主观至多只有寻衅的故意,致人重伤应属实行过限,因此对于黑夹克男子仍应评价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其次,对于绿衣女子,虽未参与殴打,但作为同行同伴,其对于同伴亦没有制止,在同行女伴被误伤后第一时间上前安慰,其主观上对其他几人的寻衅仍存在一定默许的情况,其仍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

再次,黑短裤虽客观上存在阻拦的行为,但从整个行为来看,其整个过程中前半程与绿衣女子一样,处于漠视、旁观的状态,直到殴打的后半程才加以制止,从其言语推断,其主观上应该主要出于担心事态扩大的因素,因此仍难以否定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黄帽男子自冲突开始至结束,存在多次制止其他人员的殴打行为,用身体将受害人与施暴人员加以阻隔,笔者个人认为其或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否构成其他犯罪需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确定。如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其地位和作用均是九人中最小的。

3、涉案几人是否属于涉黑涉恶犯罪?

答:从其行为来看,具有高度可能,但具体仍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进一步地查证核实,结合涉案几人的以往表现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从实务来看,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而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结合案中涉案人员的行为来看,陈某志仅仅因为搭讪被拒绝就肆意殴打他人,其多名同伴在未经任何了解的情况下直接动手参与殴打,行为极其恶劣,存在高度日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但是对于恶势力的认定,一般要求其纠集者相对固定,且多次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其是否涉黑涉恶的认定,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进一步地查证核实,应结合涉案几人的以往表现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现已经有多个网友爆料陈继志属刑事在逃犯,且存在在逃可能性,但因未经公安机关查实,因此仍需等待进一步消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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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友爆料陈某志疑为刑拘在逃犯,失信被执行人,若查实,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答:根据廊坊警方发布的最新消息,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已经确认名为陈继志,结合网络消息,犯罪嫌疑人陈继志疑似开设工厂,二陈继志极有可能属于同一人,一旦确认为同一人,那么其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共犯,与本次犯罪应数罪并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