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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刑辩九人行公益论坛在我所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2-08-26 10:00:00     作者:   分享到:

2022年8月26日下午,陕西刑辩九人行公益论坛在我所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庭前会议和刑辩动议”为主题,“陕西刑辩九人行”一行以及多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参与本次论坛并进行研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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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有党海峰、李宏良、雷大学、吴科、张冰、张麦昌、李志山等刑辩律师参加,房立刚律师因在外出差委托曹颖律师代为参加,本次论坛还有葛春荣、雷小冬、李靖梅、卢斌等二十余位律师参与,并特别邀请了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政勋、张国伟、杜发全、罗长征四位教授出席,我所刑事团队负责人武鹏以及刑事业务中心总监刘文、薛孟果、李浩、刘静静等律师参与了论坛。


论坛伊始,党海峰律师首先对论坛主题作了介绍,提出“刑辩动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启动、中止、终结某项程序、行动发起的提议,“刑辩动议”一般有建议、异议、申请、要求、申诉、控告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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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论坛负责人 党海峰)


在论坛的第一单元,雷大学律师以小管辖大辩点为题,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重点介绍了侦查阶段提出管辖异议的重要性,提出辩护律师应当以管辖异议开展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麦昌律师着重探讨了刑辩律师应当探索建立理性的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模式;武鹏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探讨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救济途径,并鼓励刑辩律师应当敢于尝试。最后,罗长征教授对上述三位律师的发言作了概括总结,并提出不同的人对程序问题的认识不同,律师是否提出动议应当结合案件的辩点来看,动议应当有利于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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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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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张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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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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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罗长征副教授)


在论坛的第二单元,李宏良律师以“庭前会议动议的原则与争议处理”为题,提出律师提起动议的原则分别为:有利于被告人利益、有无必要、征求当事人意见、风险评估等;曹颖律师代房立刚律师发言,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重点探讨了刑事辩护如何从被动转化到主动;李志山律师以案例和数据为抓手,着重介绍了2013年以来庭前会议的召开情况,表示庭前会议的适用空间很大;吴科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情况分别介绍了管辖、回避与排非的问题,并提出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提出动议。最后,张国伟教授对上述四位律师的发言逐个进行了点评与总结,并提出程序服务于实体,实体正义体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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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李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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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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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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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张国伟教授)


在论坛的第三单元,张冰律师以“刑辩动议浅析”为题,对动议的概念、适用范围、分类以及刑辩动议的含义,律师的申请权等分别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党海峰律师对庭审及庭后可能出现的诱导发问、中止审理、取保候审等需要提起动议的情形进行了总结梳理;葛春荣律师则针对二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开庭审理、法官助理代为办案、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等需要提起动议的情形进行了总结梳理,并鼓励大家一起行动,才能推动法治的进步。最后,杜发全教授对上述三位律师的发言分别作了点评与总结,并针对提起动议的时间、庭前会议是否可以进行实体辩论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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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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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 党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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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葛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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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杜发全教授)


在论坛的最后,王政勋教授针对刑辩动议的价值、根基、确定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阐述了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的关系,并提出律师是否提起刑辩动议取决于三个因素:1、以程序动议推动实体问题的解决;2、当事人利益与律师利益的结合;3、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做到根本利益和当下利益的结合。同时,王政勋教授对此次论坛的举办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希望刑辩九人行的活动能够继续开展,并扩大范围,让青年律师和公检法人员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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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王政勋教授)


4个多小时的论坛活动,现场研讨氛围十分热烈,通过本次论坛,大家对“刑辩动议”有了全新的认识,对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与会人员收获颇丰,论坛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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