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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
发布时间:2005-08-23 09:49:00     作者:   分享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关于完善在京 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

委: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管 局、建

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

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5月21日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2005年4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

一 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字〔1999〕10号)印发以来,在京中央

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发展,各单位已停止

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稳定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全国房

改 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中还存在职工住

房支付能力低、适应职工需要的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为进一 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制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 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

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 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

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虑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兼顾对全国尤其是北京地区

的 影响,完善住房补贴制度;综合配套和协调推进住房供应、物业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

项住房制度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

  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 程

(一)调整补贴标准。调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

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 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和无房老职工(1999

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的月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

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

1200 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

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 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

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

(含 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调整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 标的老职工,按照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度之前的工龄, 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二)简化发放程序。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 补贴不再实行集

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

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 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按原实施方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可按本规定执行。对

已 购买了中央国家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的,不再予以补

发。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停止发放,已经领取的 住房补贴要给予扣除。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北京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变

动等因素适时进行 调整。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部会同国

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

  三、改善住房供应和管理,积极推进住房社会化

(一) 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

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购买北京市 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

住房。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

规模的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宅(以下简称职工住宅),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

持。

(二)改进职工住宅建设管理。职工住宅建设要依法实行项 目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住

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要严

格职工住宅销 售管理,以职工住房档案为依据,严格审核购房资格,建立申请、审批和

公示制度。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纳入职工住宅 统一管理,由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项目审批、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供应对象,在优先满足该单位

符合条件职工需要的基础 上,统一调配出售。

(三)建立周转住房制度。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地合条件的职工

出租;所需资金在基 建投资中安排。周转住房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严格控

制面积标准,租金按成本确定,租住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四) 稳步推进住房管理社会化。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要逐步建立业主自我管理、自

我约束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型住宅管理体制。按照专户存储、 按栋设帐、业主决

策、专款专用原则,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提高住房管理水

平。稳步推进采暖和物 业管理货币化改革。做好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

  四、创造住房交易条件,鼓励职工进行住房交易

(一) 积极创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产权单位在公

房出售时另有约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 置限制条件。各单位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档案,尽快明确不宜公开上市交易的住房范围,并在规定时

间内报在京中央和国 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凡超过规定时间未明确的,视同可上市交

易住房。各产权单位要抓紧处理职工现住房超标问题,售房单位要及时办理房屋 产权转

移手续,如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 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

职工出售;对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共同承租的公有住房,可允许承租人之间进行使用权

转让,并向最终承 租人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

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出售的,应区别 情况尽快

予以处理。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纳入职工住宅销售管理。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可

以腾退现承住房,按有关规定申 请领取住房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职工住宅或北京

市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一)进一步 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规定,抓紧指定配套政策和实

施办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要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人事部研究制

定做好补贴政策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

部、国土资源部、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建设、分配、销售、

出租、上市和管理的有关办法。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状

况, 参照本意见精神合理确定住房补贴水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

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二)加强领导和监 督检查。中央国家机关要高度重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职工的住 房条

件,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同时要严肃房改纪律,禁止变相实物分配住房。监察部要会

同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国管 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处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本意见由建设部会同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

室 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 80

号)同时废止。

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37%,2005年5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

息,5 月30日发行结束,6月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 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

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5日

(节假日顺延,下 同),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 期国债在5月25日至5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

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

者。通过各交易场 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

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