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关于完善在京 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
委: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管 局、建
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
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5月21日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2005年4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
一 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印发以来,在京中央
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发展,各单位已停止
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稳定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全国房
改 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中还存在职工住
房支付能力低、适应职工需要的住房供应不足等问题。为进一 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制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 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
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 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
件。
(二)基本要求。充分考虑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兼顾对全国尤其是北京地区
的 影响,完善住房补贴制度;综合配套和协调推进住房供应、物业管理及住房交易等各
项住房制度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平稳过渡。
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 程
(一)调整补贴标准。调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
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含 1999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和无房老职工(1999
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的月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
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
1200 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
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 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
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
(含 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调整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对住房面积未达 标的老职工,按照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度之前的工龄, 按工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二)简化发放程序。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 补贴不再实行集
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
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 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按原实施方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可按本规定执行。对
已 购买了中央国家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的,不再予以补
发。各单位自行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停止发放,已经领取的 住房补贴要给予扣除。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住房补贴标准根据职工工资、北京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变
动等因素适时进行 调整。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部会同国
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
三、改善住房供应和管理,积极推进住房社会化
(一) 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原则上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
普通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购买北京市 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
住房。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利用危旧房改造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一定
规模的中央国家机关 职工住宅(以下简称职工住宅),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
持。
(二)改进职工住宅建设管理。职工住宅建设要依法实行项 目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住
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向职工出售。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要严
格职工住宅销 售管理,以职工住房档案为依据,严格审核购房资格,建立申请、审批和
公示制度。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建设的住房,纳入职工住宅 统一管理,由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项目审批、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供应对象,在优先满足该单位
符合条件职工需要的基础 上,统一调配出售。
(三)建立周转住房制度。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地合条件的职工
出租;所需资金在基 建投资中安排。周转住房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严格控
制面积标准,租金按成本确定,租住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四) 稳步推进住房管理社会化。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要逐步建立业主自我管理、自
我约束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型住宅管理体制。按照专户存储、 按栋设帐、业主决
策、专款专用原则,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提高住房管理水
平。稳步推进采暖和物 业管理货币化改革。做好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
四、创造住房交易条件,鼓励职工进行住房交易
(一) 积极创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产权单位在公
房出售时另有约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设 置限制条件。各单位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档案,尽快明确不宜公开上市交易的住房范围,并在规定时
间内报在京中央和国 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凡超过规定时间未明确的,视同可上市交
易住房。各产权单位要抓紧处理职工现住房超标问题,售房单位要及时办理房屋 产权转
移手续,如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 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
职工出售;对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共同承租的公有住房,可允许承租人之间进行使用权
转让,并向最终承 租人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
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出售的,应区别 情况尽快
予以处理。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纳入职工住宅销售管理。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可
以腾退现承住房,按有关规定申 请领取住房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职工住宅或北京
市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一)进一步 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规定,抓紧指定配套政策和实
施办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要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人事部研究制
定做好补贴政策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
部、国土资源部、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建设、分配、销售、
出租、上市和管理的有关办法。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状
况, 参照本意见精神合理确定住房补贴水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
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二)加强领导和监 督检查。中央国家机关要高度重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房改政策,切实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改善职工的住 房条
件,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同时要严肃房改纪律,禁止变相实物分配住房。监察部要会
同建设部、财政部、人事部、国管 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处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本意见由建设部会同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以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
室 相关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 80
号)同时废止。
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37%,2005年5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
息,5 月30日发行结束,6月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 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
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5日
(节假日顺延,下 同),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 期国债在5月25日至5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
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
者。通过各交易场 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
售部分其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100.20元。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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