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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17-06-28 02:23:00     作者:   分享到: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6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三版)。《规定》共五部分、四十二条,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推进诉讼制度改革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深入推进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2017年4月18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相关内容。《规定》的制定出台,旨在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司法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规定》确立重复性排除规则,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其中,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最为核心的问题。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涉及的是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这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第五部分“审判”规定了法院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对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均具有重大推进作用和深远影响。

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守住程序公正底线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是犯罪构成事实附带的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存在紧密关联。因此,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标准,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

        《规定》要求,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戴长林表示。

保障申请排除权利 明确争议处理机制

        为确保被告人知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为避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而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审判顺利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机制,包括庭前会议召开情形和基本功能、控辩双方撤回证据或者申请的情形、争议初步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戴长林透露,“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召开庭前会议就是一个必经的程序。

规范庭审调查程序 严格落实疑罪从无

        庭审是解决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的关键环节,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核心问题。

        《规定》在以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以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为例外的基础上,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如果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规定》还要求,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法庭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审查情况,以及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后的处理结果,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

        “严格规范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优先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戴长林说。

        戴长林介绍说,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三项规程草案目前正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18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