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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Q&A丨第二十四期: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3-11-09 17:30:00     作者:赵蓓   分享到: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征即退,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为重点鼓励我国产业转型,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扶持,但并不是所有即征即退的情况都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总体来说,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明确规定即征即退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当作为一项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按比例即征即退政策;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超税负即征即退)。需要结合行业所属政策判断,同时要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应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人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人: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何为财政性资金?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通知中有说明: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备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