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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电影《第二十条》的法律解读——透过银幕看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2-19 17:30:00     作者:丁锦安、路婕   分享到:

引言:

春节档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以其诙谐幽默、深刻有内涵的剧情,生动展现了法律与人性、正义与冲突之间的复杂关系,引发了公众对《刑法》第二十条暨正当防卫条款的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将结合电影《第二十条》的内容,分析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从“沉睡”到“唤醒”的过程以及适用中的条件把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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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海报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No.1

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发展历程

影片以描述主人公韩明心路历程的变化为主线:大学时期,韩明的女友受到猥亵,韩明虽然预料到会遭受报复,还是选择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最后被不公地分配到了县检察院。工作以后,韩明结合自己曾经的见义勇为“经验”,不敢也不愿适用正当防卫条款,按照司法“惯例”办案,甚至把公交车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行为,割裂开来一帧一帧地看、一段一段地分析——最开始是见义勇为,中间变成互殴,最后变成故意伤害。致使实施正当防卫的张贵生蒙受不白之冤,甚至失去了生命。最后,在亲眼看到张贵生因为着急上访被车撞死、郝秀萍因为伤心失望惧怕村霸选择跳楼后,韩明觉醒了,为了维护承办案件嫌疑人王永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调取证据、保护证人郝秀萍,最终通过对法律、法理、人情多角度结合论证,答复了听证会上法学家、人民代表、律师代表等人提出的质疑,并赢得了赞同,王永强的行为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韩明心路历程的变化过程更深层代表的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现实中适用的“觉醒”过程。我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刑法》进一步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当防卫的对象、时机等条件都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还增设了特殊防卫制度。但是,彼时的正当防卫条款似乎更多的是为了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在司法实践中鲜有适用,类似案件的处理,多是倾向于“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成了在法条中存在的“沉睡条款”。直至2018年“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的出现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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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现场监控截图

2018年8月27日,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某公路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小轿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因与于海明险些碰擦而发生争执,刘海龙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背击打于海明,刘海龙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捡起刀反过来追砍刘海龙,刘海龙被砍伤倒在绿化带中,后因抢救无效死亡。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昆山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此案案发当年底,最高检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发布,专门阐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案发两年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起涉正当防卫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起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刑法学界称“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

No.2

正当防卫条款适用条件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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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海报

影片《第二十条》借助艺术手法描述了三个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村恶霸霸凌王永强及其聋哑妻子案:王永强和其妻聋哑女郝秀萍有个先天聋哑的女儿,为了给女儿治病,王永强向村里的恶霸借了高利贷,恶霸多次强奸郝秀萍借口以此来冲抵债务,每次还将王永强用狗链子拴在房门外。王永强最终无法忍受心中的屈辱奋起反抗,与恶霸扭打在一起,在恶霸威胁要去车上拿刀时,王永强因恐惧顺手拿起院中剪刀直刺恶霸26下,其中有2刀为致命伤,最终恶霸因抢救无效死亡。公交车见义勇为案: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目睹两名小混混猥亵一名女子,为了制止小混混的不法行为和维护公交车内的秩序,张贵生出手阻止,与其中一名小混混扭打在一起,在这个小混混被打倒地后,张贵生拿起灭火器砸他的脑袋,造成其颅骨骨折。韩明的儿子韩雨辰经历的校园霸凌见义勇为案:韩雨辰在学校男厕所看到校园霸凌,义愤填膺主动出手制止,打伤了带头霸凌的学校教导主任的儿子,造成其鼻骨骨折。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有三种类型:一是自卫型正当防卫,即为保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当个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行为人有阻却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权利。二是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也就是见义勇为行为;三是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每种正当防卫影片中的案件都涉及到了,这三种正当防卫都具有合理合法性。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起因条件,即存在不法侵害。首先应对不法侵害做出准确的解释。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且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影片中所描述的村霸的强奸、非法拘禁行为,校园霸凌行为,公交车上的猥亵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

二是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何为开始?《刑法》中行为的开始一般适用“着手”说,但在现实中,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着手,行为人的权益通常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正当防卫起不到阻却不法侵害的效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何为结束?《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以,只要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能力和现实可能性,危险就存在,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影片中的王永强遭受的非法拘禁、其妻遭受的强奸行为虽已结束,但是村霸扬言要去车上取刀,此时被长期霸凌的王永强内心一定是非常恐惧的,所以对他而言,危险并未结束,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三是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在这里,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仅仅理解为实行行为的实施者,还应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对象范围可扩大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影片中韩雨辰的防卫对象是一名中学生,很有可能是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其对他人实施了殴打、侮辱的不法侵害,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四是限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正确把握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指导意见》指出“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既不能“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不能机械地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强度完全相同。影片中,范伟饰演的村长厉声质问政法委书记:即使他的儿子强奸了郝秀萍,王永强却要了他儿子的命,这公平吗?公不公平,应该站在王永强的角度上来看,身负巨债的王永强长期受村霸的欺凌,自己被非法拘禁、侮辱,妻子多次被强奸,当场还受到了殴打、恐吓,其人身安全面临严重的危险,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对其造成村霸死亡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时,应当站在被诉者遭受不法侵害时的角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能冷冰冰地从局外人的角度理性地判断防卫人的心理状态,当然,也不能无限放大适用范围,避免打着正当防卫的名实则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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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尔纳(Berner)于19世纪中叶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其本意是指一项权利没有必要向侵害这一权利的行为屈服,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维护自身和他人权益、社会和国家权益的合法权利,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抑制激情,而是引导激情;它不是毁灭人的力量,而是控制这种力量并将其导向正义的目标。”“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我们需要结合社会发展的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让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