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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未兑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产生已支付款项的效力,持票人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4-02-05 17:30:00     作者:刘柯夫、胡炼   分享到: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对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及交易便捷等特点,常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大宗买卖相关合同付款方式,但在部分情况下,存在非因持票人原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情况,此时目前倾向性观点为持票人既可以基于票据法律关系主张票据追索权,又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两种权利同时存在、相互独立,持票人有权择一主张。

No.1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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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人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后,法院审查的主要要点在于:

(1) 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及款项支付相关事实情况。

(2) 双方是否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款项或约定交付汇票即视为放弃基础债权。

2、持票人可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的权利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汇票非因持票人原因未兑付,持票人无过错

支付汇票目的在于支付款项,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因承兑人无承兑能力被拒绝承兑(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提示付款待签收系消极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持票人对此不存在过错,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取得了汇票到期时的付款请求权,并不表示持票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款项,即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款项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排除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除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3)明确要求付款义务人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并表明可返还的态度

汇票只是支付款项的一种手段,持票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付款义务人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款项给付义务,此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义务人继续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持票人可依程序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付款义务人。

No.2

检索主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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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款项,法院认定票据交付为有条件付款效力,应当尊重并支持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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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结论

综上,在以票据作为付款方式且双方对于支付汇票即视为放弃基础债权未做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综合债务人偿债能力、票据未兑付的原因择一主张权利,若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取得法院支持的,则存在法院在判决中要求交易所协助生效判决执行,将票据信息恢复至真实权利状态或法院直接确认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成为该票据权利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