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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3-01-09 07:30:00     作者:   分享到: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有效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直是一个实务难点,如果可以合法有效执行被执行人(自然人)和其配偶名下共有财产,无疑可以加大执行的成功性。本文将对执行程序中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名下共同财产进行梳理与总结。



一、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由此可以看出,除因法定事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代位析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只需要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案外人),不需要专门出具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若要对共有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则需要先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具体执行中如何处理呢?夫妻共同财产中可分物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等财产和不可分物如房屋、土地等财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扣划金钱,拍卖、变卖不动产后保留共有人的财产份额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出析产诉讼,确定份额后再行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


对于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根据动产依占用、不动产依登记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若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见,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财产,法院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直接进行扣划或者进行拍卖变卖,若实际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效果。


(二) 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


对于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若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债权人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提出代位析产诉讼,明确财产份额后进行处置,执行法院将为被执行人配偶保留相应份额。


(三) 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案外人)一方名下


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财产,法院一般视其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无法适用实体法律进行财产权属判断,因此无法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寻求救济。


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何种情况以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程序步骤执行:


1.共同财产的查询:由执行法院依法查询是否存在夫妻共有财产或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的线索。


2.法院依法采取必要执行措施:法院依据《查扣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3.确认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可以采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份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无法达成一致则经执行异议程序,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由法院一并确定财产份额,或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4.法院依法扣划或拍卖变卖:在确定财产份额的情况下,若为工资、存款等可分割财产,法院可以直接扣划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若为房产等不易分割的财产,执行法院将在处分后为被执行人配偶依法保留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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