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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交通事故受伤一年后死亡,家属能否向肇事者索赔?
发布时间:2023-12-29 17:30:00     作者:刘蕾   分享到:

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增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只需要确定事故责任就可以确定赔偿责任,但具体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经过长期抢救及术后护理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成为实务界的争议,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

No.1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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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主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适逢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在此由东向西横过马路,被告人韩某某所驾驶车辆右前部与宋某某、刘某某碰撞并向前冲入道路中间绿化带造成交通事故,致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送医救治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肝破裂、肾上腺破裂、肾挫伤、尿道损伤、腰椎横突骨折。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在四家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还是于2022年12月22日离世。刘某某去世后,未进行死因鉴定即进行了火化。

根据交警调查认定,肇事方司机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刘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韩某某及肇事车辆车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0余万元。

No.2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是否系韩某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是否能够认定为刑法及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的“死亡”。

众所周知,车辆撞人,如当场身亡的算死亡交通事故;当场撞人,被害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的,也算死亡交通事故。当场撞人,被害人一年后才离世,究竟算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是算交通肇事致人受伤?伤者经过一年的治疗最终离世,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和必然的联系?又该如何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般情况下,只需要确定事故责任就可以确定赔偿责任,同时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中,事故发生后,伤者当场死亡和过几天、几个月死亡,甚至是过几年死亡,都需要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否此次交通事故所导致,并判断之间的关联性大小。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法医的死因鉴定来进行判断。但有的是被害人经过长期的抢救及术后护理死亡的,在死亡后又未能及时通过尸检来进行死因鉴定,那么能否认定为被害人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成为实务中的争议。

No.3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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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造成人重伤和死亡,其在赔偿项目上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重伤就主要涉及医疗费,若造成残疾的,还应根据伤残等级,赔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而死亡就涉及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一般情况下,要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就必须对被害人进行尸检来确定其死亡原因,从而进行判断。但本案中,刘某某在死亡后即进行了火化,无法完成尸检,导致鉴定工作难以完成,而且刘某某的死亡时间距离事故发生也已经过去一年时间,认定其死亡原因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更为复杂。

对此,根据查找相关案例发现,对于非当场死亡的情况,无论是受伤后多久死亡的,只要是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均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例如:

(2020)桂0126刑初452号庞某某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后1年零10天因治疗无效死亡,被告人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川0108刑初362号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伤者于事故后72天因治疗无效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在责任追究上,并不以受害人的死亡时间为条件,最主要的还是受害方的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No.4就案分析

从本案来看,刘某某家属能否向被告人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起事故的肇事者是否应当就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是关键,如果存在关联性的,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死亡时间距离事故已过去一年,要证明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最直接的就是刘某某的死因鉴定。但刘某某死亡后就进行了火化导致本案中的死因鉴定缺失。但从刘某某的病历资料来看,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即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创伤性脾破裂、创伤性肝破裂、肾上腺破裂、肾挫伤、尿道损伤、腰椎横突骨折,可见,该起事故导致刘某某颅脑损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刘某某重伤,刘某某又先后在四家医院进行救治,采取了多次医疗手段,但仍在一年后因治疗无效死亡,虽然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至被害人刘某某死亡时间间隔较长,且未对刘某某尸检进行死因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刘某某死亡结果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若该案中其他的介入因素不中断肇事行为和刘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如有医疗事故、故意伤害等其他高度异常的介入因素,那么根据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刘某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交通肇事行为,被告人应当就刘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葬丧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