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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再追索权人是否有权向前手主张前案的诉讼费用?
发布时间:2024-03-13 17:50:00     作者:裴博通   分享到: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受疫情影响及经济下行压力,以传统高杠杆模式运营的房地产企业出现流动性危机,票据到期拒付问题频发,往往覆盖整个房地产行业上下游,导致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票据纠纷案件。

持票人依据票据法通过诉讼方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向持票人清偿后,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是否有权主张前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本文试以陕西地区的司法实践为例,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陕西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认为,再追索权人清偿的前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属于《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的“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且前案的诉讼费用系因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前手未及时兑付票据造成的损失。因此,再追索权人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前手主张前案的诉讼费用。如以下三案例均支持这一观点。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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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2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被告作为出票人,所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兑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上一案诉讼费4400元,该费用在我国票据法中并未规定。但该费用的产生系被告造成,也系原告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的一部分,故原告主张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5894号判决书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中,光辉公司提示付款,出票人振发公司拒绝付款,后光辉公司向原告追索,原告已向光辉公司清偿了票据债务,故原告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原告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故对原告主张五被告支付已清偿的票面金额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即前案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故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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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有权直接向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二、追索金额和利息如何计算。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作为前案的被追索人,在向其前手清偿完后,依法取得再追索权,追索金额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原告在前案中已清偿104650元(票据金额100000元、利息35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故就该数额对被告享有追索权,被告辩称其不承担前案的案件受理费,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追索权人是否有权主张前案的诉讼费用,各地司法裁判观点尚未统一。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615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前案的受理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追索范围,再追索权人无权向其他前手主张该笔费用支出。因此,若持票人已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发起追索,建议背书人积极兑付票据款本息。否则,若持票人提起诉讼,背书人清偿前案的诉讼费用后,再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不一定能够就前案的诉讼费用得到受偿。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