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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4-03-07 17:30:00     作者:刘通   分享到:

前言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自己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近亲属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受的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这种损害是无形的,主要体现为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层面受到的伤害,如情绪困扰、精神痛苦、尊严受损、名誉贬损等。

在性侵案件中,性侵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为复杂,影响更为深远。性侵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创伤、自尊心受损、信任破裂、抑郁焦虑、性心理障碍等多方面的影响。有的被害人可能会经历严重的急性应激反应,如惊恐、恐惧、无助和绝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情绪可能会演变成长期的心理问题,表现为反复的噩梦、过度警觉、回避行为等。有的被害人还可能出现自我评价降低、自责、自我怀疑甚至自杀倾向等严重问题。

No.1

在刑事案件中,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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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指的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强调的是物质损失。因为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了刑事惩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被害人起到精神抚慰的作用,所以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有“一般”就有“例外”。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后来被修改,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将该规定中的“不予受理”修改为“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刑事政策从“不能”到“有限适用”发生了重大转变,刑事法律从法律规则层面为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留了适用空间。

No.2

什么属于例外情形?哪些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笔者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属于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不可相互替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就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论是犯罪引发的还是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具有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和惩罚等多种功能,不但体现了对侵权人的惩罚与制裁,更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的补救和安慰。不能因为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该原则是基于未成年人生理、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弱势地位而确立的,也应是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将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对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进行特殊、优先救济,赋予未成年人群体特殊利益以实现实质正义,是“例外”情形的应有之意。

而且,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刑事案件中不被支持,就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未成年被害人就需要再次参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等环节,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取证能力有限,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就会面临证据收集的难题。而且重复参与司法流程、持续回忆受侵害的过程,无疑会加重对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如果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法官就可以直接采纳刑事证据作为民事诉讼的审理依据,未成年被害人只需参与一次审判流程,这不仅降低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举证和程序负担,减轻诉累,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司法程序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二次伤害。

因此,在审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除了依法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既能为被害人进行心理修复、疏导提供一定的费用保障,也能以此作为对犯罪行为人另一种形式的惩罚从而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灵抚慰。至于精神损害的程度,法院在审理中可以通过考察行为人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予以综合评判。

所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观点除了有理论支撑外,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能够提供支持,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2021)粤0112刑初768号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2021)粤01刑终2243号莫某某强奸案。

在该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位原告人不仅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也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莫某某向两位原告人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和30000元。

No.3

除了上述情况,成年人遭遇性侵后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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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所以,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后另外提取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且,被害人在能够充分举证证明自身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的,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身体权与健康权并不必然联系在一起,身体权主要针对人肉体组织的完整性,而健康权则包括了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精神损害就属于健康权的一部分。所以即便被害人没有达到伤残的严重后果,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综上,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未成年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成年被害人则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