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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前应当了解这些
发布时间:2023-09-08 09:40:00     作者:王已凡   分享到:

一、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有哪些形式?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2)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殊情形外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认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需注意,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1)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如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应当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是多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现行法并未对保证期间规定最长限制,但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保证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六、哪些情况下可以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届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3)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4)其他保证人可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七、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追偿及分担?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