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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职场女性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特殊劳动保护
发布时间:2023-12-06 17:30:00     作者:陈倩倩   分享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节奏的加快,职场女性在怀孕、哺乳期间存在巨大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为缓解减轻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经济精神压力,《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作出相关规定为母婴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职场女性在生育期间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吧!

No.1

女职工孕期在劳动用工中如何特别保护?

(一)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女性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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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二)女职工享受产假。职工在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83天)

2.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上述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4.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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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至三款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三)女职工哺乳期内享受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延迟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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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十五条第四款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四)女职工享受育儿假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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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款: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No.2

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九: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王某(女)于2018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2019年4月18日,王某经检验确诊怀孕。2019年4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王某“直接休息就行了”,将王某辞退,并于2019年5月20日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王某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遂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机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王某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足以认定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王某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王某在孕期非因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应支付费用共计4万余元。

  •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的特殊保护。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鲜见。本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