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博硕视点
办案心得 | 谈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代理心得
发布时间:2023-11-28 17:30:00     作者:李大郁   分享到:

我代理的西安某科技公司A(原告)诉被告一B公司、被告二吴某、被告三吴某“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历经5次开庭(包括4次庭前会议)后判决我方胜诉(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三个被告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案件在历经两年零十个月后,终于以我方完全胜诉而落下帷幕。该案件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回想这个案件的代理历程,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为这个案件,我先后撰写了10个相关法律文件、总字数超过3万字,调查取证、开庭来回奔波、总里程超过1千公里,真不容易啊!面对散发着油墨香味的《判决书》,不禁想结合案件的代理,谈一谈处理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几个焦点问题(包括技术秘密是否成立、侵权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心得体会。

No.1

关于技术秘密是否成立的问题

技术秘密能不能成立,是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基础,也是作为原告代理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本案是2021年3月上旬接受的委托,当时公司反映的情况是:技术人员发现有一份发明专利公布的文件与公司之前研发的“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专利申请人公司B(即本案的被告一)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二)的妻弟,并且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被告三)系被告二的儿子;公司认为技术秘密被他们侵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便委托我先做调查、并拿出解决的方案。我接受委托后,首先考虑的就是公司的技术秘密成立的问题,包括技术的研发经过、实验、阶段成果、最终方案,技术的范围与载体,技术的秘密点,技术的保密措施等。我列了清单、让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料。经过调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基本满足要求。我进一步又与公司的技术人员反复讨论,确立了本案的6个技术秘密点(即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至此,我认为本案的技术秘密可以成立,同时,我也做好了应对将来被告答辩否定技术秘密的准备,被告否定技术秘密的通常手段是“现有技术”抗辩。            

果不其然,进入诉讼后,被告答辩之要点就是说原告的技术方案是“现有技术”,并为此先后提供了19份对比文件。从对方列举这么多的对比文件,我当即心里就有底了——因为对方代理人并不清楚现有技术对比的原则:只能是一篇对比文件或一篇对比文件+公知常识,而不能用多篇文件做综合对比!为了确定技术秘密点是否成立,法庭非常认真负责,用了三次庭前会议做了一一对比,充分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最后确定有4个技术秘密点是成立的。

到了二审,被告(上诉人)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拿到了对涉案专利的审查意见,作为新证据。由于该审查意见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做了全部否定,被告据此主张原告的技术秘密点不能成立。对此,我做了如下答辩:(1)该新证据只是审查员第一次的意见,并非最终结论。依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完全可以陈述充分的理由以争取获得该专利的授权,现实中通过陈述意见而获得专利授权的也不少。况且通观该审查意见通知书,不难发现有不少技术性的错误,甚至有不少地方是审查员主管臆断地下结论(在对比文件中根本找不到)。(2)该审查意见是按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发明专利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来审查创造性的。现实中绝大部分的发明创造是难以达到发明专利之标准的,这也是现实中发明专利的数量远远少于实用新型专利的重要原因。因此,不能认为达不到发明专利的标准的发明创造就没有创造性,否则,实用新型专利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3)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是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技术秘密是否成立应当适用该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来判定,而不是用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标准来判定。

我的答辩意见基本上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关于技术秘密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技术秘密与专利虽同为知识产权,但技术秘密构成要件与专利授权条件并不相同,技术秘密要获得法律保护,并无创造性等要求,只要符合法定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可。

No.2

关于技术秘密的侵权判定问题

对于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来说,在解决了技术的“秘密性”问题之后,紧接着就需要解决技术的“同一性”问题。一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通常是被告利用原告的技术秘密制作、销售产品,这就需要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技术秘密进行比对,看是否有实质性的相同(即技术“同一性”);但本案被告并没有制作、销售产品,而是用原告的技术秘密来申请发明专利。因此就需要将公布的该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与原告的技术秘密进行对比。对此,我和公司负责技术的经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撰写了书面的“技术同一性比对表”,将技术的相同点都列举出来,尤其将双方图纸专门打印在一起对比,让法官能够一目了然看到相同点。在技术同一性的比对方面,我方很成功,判决书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对于技术“同一性”的抗辩,被告往往会说是自己研发的,但这需要被告举证证明(即举出自己研发的证据)。本案被告没有说是自己研发的,而是说其申请专利的文件是用现有技术拼凑的。但这一说法根本经不起法庭调查的质询,当法庭问被告其申请专利的技术的来源时,被告的技术人员称是为了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而根据现有技术临时编写的;问其根据的文件时,其答主要是根据《阿波罗用户手册》,但《阿波罗用户手册》没有设计图、结构图;问其图纸来源时,其答是有人提供的,问其提供者的姓名时,其答记不清了。显然,被告撒了个弥天大谎,根本无法让法庭采信。

解决了技术的“同一性”问题之后,欲认定被告的侵权,还需要看被告是否有获得原告技术秘密的可能性。由于本案被告二系原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并且在原告研发该技术秘密的文件上签字,三个被告之间又存在亲属关系,故法庭认定被告二有获得该技术秘密的极高可能性,被告二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秘密披露给另外两个被告,另外两个被告又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将该技术秘密披露给公众。三个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法庭判定三个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

No.3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侵犯技术秘密的责任承担,除了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外,最主要的是赔偿损失。对于原告来说,主张多少数额的赔偿、如何得到法院的支持,是一个难点。本案的情况是:原告的研发成本大概是70万元左右,市场情况很难计算损失;被告没有利用技术秘密制作、销售产品,即没有直接获利。根据该情况,我与公司领导经过讨论,决定采用法定赔偿来主张赔偿数额(法定的最高赔偿额为500万元),我方的诉讼求情提了300万元。

如何让法院能够支持我方的赔偿数额?在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下,法院会考虑的情况包括:(1)原告的研发成本;(2)技术秘密的价值;(3)市场情况;(4)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5)侵权的情节;(6)侵权造成的后果。因此,我方围绕这六个方面进行举证和阐述。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被告侵权不是为了制作、销售产品来直接获利,而是将技术秘密用于申请发明专利、进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被告的行为公然违反我国《专利法》、并且欺骗了国家相关部门,后果很严重!对此,我方在法庭辩论时做了重点阐述,请求法院给以惩罚(惩罚性赔偿)!法院在综合分析了本案的情况后,指出: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不惩戒无以儆效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三个被告连带赔偿我方3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纵观这个案件的成功胜诉,我的心得体会是:代理律师需要有高的专业水平与能力,要能够始终把握住、处理好这类案件的上述三个焦点问题;不仅如此,还要倾注大量的心血与汗水、不辞辛劳、兢兢业业!还有,就是委托人公司对案件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公司负责技术的人员全力配合、同样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与汗水!再者,就是法院对案件的充分重视,一审和二审的法官们认真负责、不辞辛劳、严格依法审理、依法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