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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消费者维权的“界限”与“慎行”
发布时间:2024-03-15 16:30:00     作者:刘通   分享到: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面临很多突出的问题,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直播带货中出现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

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都会聚焦并曝光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旨在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但同时也警示着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必须明确界限,谨防越界。

本文将从消费者维权的依据和方式出发,重点就消费者合理维权、过度维权以及进而引发的刑事犯罪的界限展开探讨,并思考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如何规避刑事风险。

No.1

消费者维权的法律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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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坚实后盾。它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益,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以及争议解决权。这些权益如同灯塔,照亮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每一步行动,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根本依据。

No.2

消费者合法维权的方式

面对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直接与商家协商解决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若协商无果,则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行政申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法侵权行为,借助行政力量介入处理。当纠纷涉及较大经济利益或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时,消费者还可诉诸法院,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途径争取合法权益。

No.3

消费者维权的边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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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往往把握不好“合理维权”、“过度维权”以及“刑事犯罪”之间的尺度,最后不仅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还可能触及法律红线,维权行为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

合理维权的消费者一般会按照自己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损害作为请求基础,适度主张自己的权益,手段合法、结果可控。而过度维权的消费者在索赔金额和手段方式的选择上可能均存在不当之处。

一方面,过度维权表现为诉求过高、手段过激,如索赔金额过于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采取围堵、恐吓等方式迫使对方妥协。此类行为虽然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初衷,但却违背了法律的公正原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一方面,有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情绪激动,行为失范,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这种行为则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当然,消费者过度维权并不是一定就会触犯刑法,只有当维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满足了各罪的构罪要件才会涉及刑事犯罪。但是对于过度维权的行为并不提倡,即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商业关系和市场秩序。

另外,说到过度维权就一定能联想到职业打假人这一角色,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一直以来争议不断。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他们通过对市场的监督,促使商家重视产品质量和合法经营,从而提升了整体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水平;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存在过度索赔、恶意举报、滥用法律工具的行为,这不仅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也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环境,甚至触碰法律底线,产生刑事风险。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明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出于索要赔偿的目的,仍执意购买的行为,已经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亦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法律机制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由此制造大量的恶意举报和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另一种持反对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其消费行为的本质,其基于法律规定提出索赔主张,并没有对商家形成刑法意义上的“精神强制”,而且在客观上确实净化了市场交易秩序,给消费者带来了好处,所以在行为人有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不宜将打假维权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均有相应的案例支持,总体来说,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面临的刑事风险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不管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在维权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遵守法律规定,切勿让维权变质为犯罪行为。

No.4

消费者应如何规避刑事风险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如何把握维权的“度”,避免陷入刑事风险呢?

通过实践案例来看,消费者之所以会陷入刑事风险,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自身的诉求过高,超出了必要限度,结果被冠以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与商家沟通不畅,无法通过协商达成满意的处理结果,消费者因情绪激动进而行为过激,结果演变成了逞强耍横、强拿硬要。

所以,消费者一方面要加强维权知识的学习,要善于利用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如消费者热线、监管部门、消协以及司法机关,避免私下解决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另一方面,还要准确计算和主张损害赔偿,不提过分诉求,确保维权手段与目的相适应,不过度、不越界。

结语

315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日,更是每一个人反思和学习如何理性、合法维权的重要时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道路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守卫者。让我们在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前提下,既敢于维权,又善于维权,用理性的声音唤醒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合法的行为构筑起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