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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 | 健身房“搬家、换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3-15 17:30:00     作者:刘润泽   分享到:

引言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也重新回到大众的视野里。消费者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各类侵害自身权益的问题,但不论是基于商家违法成本问题还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问题,亦或者是相关部门监督执法问题,消费者始终是此类问题的“受害方”。本文旨在通过介绍生活中常见的消费者与健身场所相关纠纷的法律问题来引导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No.1

问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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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选择健身场所时大部分首先会考虑地理位置是否方便,选定场所后部分消费者会选择报名“私教课”,选定适合自身的健身教练。但不论是基于健身场所的经营安排或其他因素,在消费者享受服务途中难免遇到健身场所搬迁、健身教练离职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对消费者带来的不便往往导致消费者出现要求退款,而健身场所则会利用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来拒绝消费者的主张。

在消费者与健身场所签订的合同中,较多健身场所通常为避免自身责任,使用大量格式条款,例如,将场地租赁合同到期、解除或提前终止、持续亏损等包括其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导致闭店,表述为因不可抗力导致闭店;在私教课程协议中约定健身教练离职,健身场所自动将剩余课程转移到其他健身教练完成课程教学,不予退款,消费者视为自行同意;若健身房发生搬迁场所,消费者同意自行前往搬迁后的场所进行健身等条款。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引用此类条款的健身场所也会通过故意隐瞒,回避介绍此类格式条款的方式,引导消费者直接签订合同,而不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甚至有不向消费者提供合同,不签订合同的情形。

上述约定的几种“不可抗力”情形事实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此表述对消费者具有欺诈性;而将剩余课程转移到其他健身教练完成而不予退款以及健身场所搬迁也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消费初衷,一般消费者选择健身教练具有一定的人身倾向性,若提供教学服务的健身教练离职,则明显属于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健身场所搬迁也同样属于明显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变更的情形。以上条款完全属于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而免除健身场所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

No.2

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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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出现“霸王条款”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健身场所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其事前准备好的制式合同要求消费者直接签订,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健身场所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是否对不合理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合理减轻商家责任的相关格式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的说明义务,均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提前适当了解此类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格式条款类型,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要求商家对合同文本进行解释,尽可能准确把握合同文本含义,谨慎签订合同。在遇到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以降低后续风险。

2、已经签订的的《健身服务合同》或《私教服务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符合消费者预期的服务,有权选择商家提供的服务场所和服务环境,商家在消费者选定提供服务场所后,不得因该场所停止经营或搬迁而强迫消费者选择其它服务场所,同样也不得因消费者选定的健身教练离职而未经消费者同意自行给消费者安排其他教练。

故在消费者不同意选择健身场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场所,或者不同意健身场所另行安排的其他健身教练时,并且健身场所也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双方合同,健身场所也应当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的已付款,并且消费者可以要求健身场所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等。

结语

实践中,绝大部分消费者因为法律知识了解少,在与健身场所等商家签订合同时难以注意到商家提供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也难以了解到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自身造成的影响,在后续出现问题时容易被商家利用该类型的条款推脱。而由于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问题,该类型的问题往往以消费者自认吃亏而终结,从而出现“吃哑巴亏”的局面。

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45市民热线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执法手段帮助。在遇到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