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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卡农的救赎
发布时间:2023-01-30 06:30:00     作者:刘文   分享到: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已经逐渐超过传统的“两抢一盗”犯罪数量,危害日益。从搭建网络犯罪平台的“军师”到专门负责打电话诈骗的“话务员”,整个网络犯罪的黑产业,呈不断细化趋势。“卡农”虽是处在网络犯罪末端的工具人,但其直接起到从网络到线下的取现重要作用,有必要对其加以分析救赎。

一、 卡农的概念

卡农,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网络犯罪行业内的黑话代称,一般指为网络犯罪上家的“料方”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支付结算工具、设备及转账、套现、取现服务,根据上线过账“跑分”数额牟取一定佣金的行为人。部分卡农也已经细分为专门只收购两卡的“卡商”,或者只负责取现的 “车手”。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仅偶尔出于朋友、亲情等原因出借银行卡,且并不知借卡人将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虽然违反两卡相关规定,但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并非本文所称的卡农。

二、 卡农的行为分析

1、出售、出借银行卡。卡农明知其上线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要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银行结算工具出借、出售给上线使用,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出售、出借银行卡并提现。如上所述,行为人不光实施了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还在上线转账到账后,按照其指示通过刷POS机、ATM取现等方式将资金提现或转账交给上线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出售、出借银行卡资金到账后据为己有。该行为即俗称的“黑吃黑”。因为所出借银行卡系用行为人本人身份信息开办,其在上线转入资金到账后即前往银行取出资金,如银行卡交给上线便采取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取出资金占为己有。上线为避免资金损失,已出现提供酒店、宾馆等专门供卡农居住“上班”并收缴卡农银行卡后对其看管(如卡农不同意被看管,则上线涉嫌非法拘禁罪),在资金到账后再按其“上班”天数支付佣金的情况。卡农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的规定,卡农如果事前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 卡农的救赎

1、自我救赎。首先要摒弃侥幸心理,不论是银行,还是公安的网监、视侦、反诈等各部门都时刻关注着网络平台,一旦交易异常便会冻结相关银行交易账号,破案被抓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其次,违法成本巨高,切莫贪利入坑。以目前行业内按“跑分”走账金额的2%左右计算佣金,一般不过万元,但面临的却是判刑、罚金、没收非法所得等刑事处罚,更无法使用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业务,在现代社会可谓寸步难行。

2、专业救赎。如上所述,卡农基于何种主观心态,在犯罪过程中都有何行为及情节如何,量刑从拘役至无期徒刑幅度巨大,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是一个极为复杂过程,还需借助专业刑事律师进行专业分析,才能实现最终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