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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 |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如何维权?——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5 06:55:00     作者:高文兰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李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李某去世。

针对上述债权,张某起诉李某之子李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后因李某1放弃继承(其为李某唯一继承人)撤回起诉。于是,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申请法院指定李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依法指定李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李某的遗产管理人。后张某以李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即李某的遗产管理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管理李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不时发生债务人在诉前或者诉中死亡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债务人可通过变更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使得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但是,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的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施行前,在法律、司法解释层面并无相关规定明确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没有继承人时,债权人诉讼案件如何推进。债务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常因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权利。针对该项继承法律规则空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确认在债务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通俗来说,就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在遗产继承中充分保障、权衡继承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帮助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人。

(二)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

(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并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对遗产管理人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遗产管理人要管理遗产,需掌握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有哪些,只有明确遗产的范围、价值,了解清楚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保障遗产安全,进一步合理分配遗产。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的管理与处分等行为关系到继承人的既得利益,管理人有义务向继承人及时报告遗产的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清点遗产,还需要承担起积极妥善保管遗产的职责。在发现遗产存在毁损、灭失的风险时,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需平衡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债权债务关系不会随着被继承人死亡而终止,这就需要遗产管理人及时主张债权利益、清偿债务。

(五)照遗嘱或依据法律分割遗产。有遗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遵循遗嘱。无遗嘱时应当依法进行遗产管理与分配的工作。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的其他必要行为。此为兜底性条款,只要基于管理遗产的需要,遗产管理人就可以实施相关的行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有效的管理。

四、若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此,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谁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债权人也属于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债权人也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管辖法院: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纠纷也属于因继承遗产引发的纠纷,故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与遗产存在密切联系,便于了解案情,也能够更便利案件的审理。

(三)遗产管理人的范围:人民法院可指定哪些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范围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人民法院可在这些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等有关文件,尽量尊重被继承人的内心意愿,同时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能力水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亲疏程度、公信力等来确定。

民法典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由法院进行指定,有效破解了债权人“无人可诉”的现实难题。若债权人面临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无继承人的困境,可通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